新闻与案例

融君律师成功代理韩国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与广州品雪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 | 作者: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07-13 | 6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融君律师成功代理韩国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与广州品雪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问题

融君律师代理韩国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清淡喜地喜杰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品雪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二审胜诉判决书,详情如下。

【涉案案号】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12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1697号

基本案情

清淡喜地喜杰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恩公司)的原名称为杰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1日成立,经调查发现,在拼多多商城平台上存在未经许可,在“品雪美妆”“品雪官方旗舰店”等店家销售使用杰恩公司、安碧公司“飞舞的鲸”作品著作权的“品雪小鲸鱼深海胶原蛋白补水焕颜面膜”产品。该侵权产品是由广州品雪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雪公司)委托,汕头市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芝公司)生产。杰恩公司和安碧公司认为:品雪公司、兰芝公司共同生产、品雪公司销售的小鲸鱼面膜、小鲸鱼护手霜、洗面奶三款产品上使用的图案,侵犯了涉案著作权以及使用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品雪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杰恩公司和安碧公司发现以上侵权行为后,将其诉至法院。经历一审、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品雪公司、兰芝公司共同侵害了杰恩公司、安碧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品雪公司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品雪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三款被诉侵权商品上图案基本一致。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作对比,二者虽然均由小鲸鱼、鲸鱼喷出的水柱、海浪、水草等元素构成,但二者在鲸鱼整体形象、文字、背景图案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品雪公司、兰芝公司所使用被诉侵权图案的行为不构成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装潢与杰恩公司、安碧公司小鲸鱼面膜(dancing whale)产品的装潢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杰恩公司、安碧公司或者认为与杰恩公司、安碧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品雪公司在其经营“品雪美妆”店铺中的“韩国小鲸鱼深海胶原蛋白补水焕颜面膜学生深层滋润保湿提亮肤色女”商品的宣传图片中标识“韩国小鲸鱼”字样。该标识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产地指向韩国,但根据被诉侵权商品背面标注的生产商信息的标识可知,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产地为中国, 品雪公司作为经营者,对产品的来源进行了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品雪公司、兰芝公司应当在各自的侵权行为所涉范围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广州品雪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清淡喜地喜杰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小鲸鱼面膜(dancing whale,即“飞舞的鲸”)商品装潢相近似的装潢;

二、被告广州品雪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清淡喜地喜杰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共计40万元;

三、被告汕头市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品雪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清淡喜地喜杰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淡喜地喜安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融君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有误,应当予以改判,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为:

支持一审关于品雪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以及分担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是不同意一审法院关于“不构成侵害杰恩公司、安碧公司享有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品雪公司、兰芝公司共同侵害了杰恩公司、安碧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品雪公司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一审法院认定錯误,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