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融君律师代理客户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收到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 02 民初 1159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和第6697544号“利郎LILANZ及图”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对原告律师主张予以支持。至此,本案成为融君律师事务所已经成功代理的继“中青旅”、“乌镇”等第10件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主要从事“利郎”品牌服装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2009年,利郎成功登陆港交所,成为首个在香港上市的男装品牌。利郎“简约不简单”的口号和聘请陈道明等代言,在商务男装领域打造了第一品牌地位。
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在网络平台上、经营场所等使用“利郎资本”等侵权标识,从事资本市场投融资领域咨询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于是委托融君律师事务所陈镇律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利郎”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利郎公司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和第6697544号“利郎LILANZ及图”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注册时间早,持续使用时间长、使用地域范围广,占据服装一定市场份额,经过广泛宣传推广和使用在我国境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足以认定利郎公司涉案商标在25类商品上驰名,因此本院对利郎公司关于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和第6697544号“利郎LILANZ及图”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复制、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原告证据证明事实,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利郎”字样的企业名称;二、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厦门晚报》刊登声明(期限三十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三、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含合理费用)。
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 02 民初 1159 号民事判决书摘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 02 民初 1159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首页)

(法院认定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和第6697544号“利郎LILANZ及图”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的侵权)
(法院认定被告登记和使用“利郎”字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 02 民初 1159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