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香江茶业有限公司第70381325号“曦瓜大红袍”商标权因违反商标法第4条规定相关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武夷香江茶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所,收到了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详情如下:
【当事人概况】
原告:武夷山香江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兴田镇仙云路1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涉案判决情况】
二审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京行终3134号
判决时间:2025 年 6月 9 日
一审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5)京73行初2040号
判决时间:2025 年 1月 4 日
【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
武夷山香江茶业有限公司系中国茶叶行业领军企业,长期专注于武夷岩茶的生产销售,其 "曦瓜大红袍" 商标经持续使用已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武夷山香江茶业有限公司申请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本案提起一审诉讼后被驳回,经上诉二审审理后获得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曦瓜xigua”商标最初由香江公司股东之一的陈荣茂申请,后转让至香江公司。香江公司曾申请注册第22912063号“曦瓜大红袍”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虽然被宣告无效,但其原因在于第22912063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案外人商标图形近似及香江公司申请注册了30余件“八三茶人”等商标,并非直接因“曦瓜”文字所致。同时,香江公司在一审及二审诉讼阶段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广告宣传合同、线上销售记录、发票、所获荣誉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就“曦瓜”“曦瓜Xigua”等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本案诉争商标为“曦瓜大红袍”文字商标,易被识别为“曦瓜”的系列商标,结合香江公司自身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发展所需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考量,尚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香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2040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269045号《关于第70381325号“曦瓜大红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武夷山香江茶业有限公司针对第70381325号“曦瓜大红袍”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我所不懈努力,法院认可我方在一审及二审诉讼阶段提交了大量有力证据,包括特许经营合同书、广告宣传合同、线上销售记录、发票、所获荣誉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已经就“曦瓜”“曦瓜Xigua”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者至少具有明确的使用意图。其特许经营合同书表明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在市场上推广其品牌和产品,这必然涉及到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合同和线上销售记录则直接反映了为扩大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量而进行的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实际销售情况;发票作为经济活动的凭证,进一步佐证了商标使用的真实性;所获荣誉则从侧面体现了在市场上的良好声誉和品牌影响力,这也与积极使用商标、打造品牌的经营策略相契合。
本案凸显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的审查边界,为审理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类似案件提供司法参考,同时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